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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1个月后离职,公司能否让员工提前离职?

员工提出1个月后离职,公司能否让员工提前离职?

举个例子,2024年2月1日,员工向公司发出辞职信,写明:个人原因,现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2月29日。2024年2月3日,公司向员工发出《离职证明》,写明: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于2024年2月3日(“离职生效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还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有伙伴会认为,员工在2024年2月1日发出辞职信通知公司,员工在2024年2月29日终止劳动合同,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所以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存续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于2024年2月3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个理解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员工权益出发,赋予员工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员工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员工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实际上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员工的缓冲期,该条并未规定公司必须待员工工作满三十日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而何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员工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24年2月3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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