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形只能法定,要搞清楚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只要列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一一对照即可得出答案。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动议,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动议,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非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基于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这三种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因经营等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续签,但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注:需要明确此处是用人单位有终止权的情形下,比如,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终止权,强行终止,是违法终止,要支付赔偿金,比如,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终止权(上海除外)。
5.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FY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中一方主体资格消失,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不存在。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因工作任务完成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超过一个月宽限期劳动者拒绝补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