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不缴交社保等违法行为,员工为何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举个例子,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表示公司要出具《辞退通知书》后才能接受离职,公司未出具, 因为公司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交社保等严重违法行为,员工已不愿意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不再去上班,并去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要求?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员工不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这个案件来讲:
首先,公司并没有解除员工,员工表示公司要出具《辞退通知书》后才能接受离职,公司并未出具。除非公司出具《辞退通知书》,员工同意,则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其次,员工从公司处离职并不是以公司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交社保这些理由离职。而是员工自行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属于个人原因离职,员工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当然,对于公司而言,当员工自行离开公司时,公司要要求员工回来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如果员工拒绝,则认定是员工个人原因自行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