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致力于
为四川建筑人才提供最新资讯

注意:劳动仲裁时效抗辩一定要在这个时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两种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时,不影响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超出仲裁时效当事人仅丧失了胜诉权,即仅丧失了请求国家采用强制力实现其权益的权利,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仍享有诉权。

2017年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时,在仲裁受理条件中,删除了“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因此,超过了仲裁时效,不但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而且裁判机构不能对仲裁时效进行主动审查,只有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时,才能进行审查。

还要注意,时效抗辩要在特定阶段提出。

《最高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仲裁委进行了实体审理,要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如果没有进行实体审理,比如,仲裁委不予受理或审理期限超期后,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要在一审期间提出时效抗辩。如果超过了这个特定时间节点再提时效抗辩,裁判机构将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案号(2024)辽03民终794号
裁判摘要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已过仲裁时效一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辽宁某公司在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均并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故此,对辽宁某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赞(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四川建筑人才网 » 注意:劳动仲裁时效抗辩一定要在这个时间内提出!
分享到: 更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