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时间,能否作为休年休假的工作年限?
有伙伴会认为,年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实际在岗在职期间,员工就读研究生期间不能合并计算累计工作时间。
员工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是否应计入未休年休假工作年限,法律有明确规定:
1、《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从上面法律规定,员工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时间应作为计算未休年休假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