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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员工工作,员工以不能胜任拒绝,公司能否解除?

公司安排员工工作,员工以不能胜任拒绝,公司能否解除?

举个例子,公司安排员工工作,员工以不能胜任拒绝,公司向员工出具《辞退通知书》,载明,公司安排员工工作,员工提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决定对你给予辞退。

这种解除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公司《辞退通知书》记载,公司是因“员工提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该事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时,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有伙伴会提出,公司不存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条件,这是由员工的工作能力以及公司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员工除了现任的工作岗位之外,没有其他可安排的或者可胜任的工作岗位。这种说法是不成立,不管有没有条件,都不能直接解除。

公司如何操作解除才合法呢?很简单,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这条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按照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有针对员工这种情况可以给予解除的条款,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解除。而不能直接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而解除,这种构成违法解除,公司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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