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作到期,调动员工到其他项目,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员工在三亚工作,公司与合作公司项目的合作关系结束,公司向员工出具正式人事调令,要求员工从三亚到海口的其他合作公司项目报到,调岗后待遇保持不变,因员工一直未能按时报到,公司又向员工发送催促返岗通知,员工还是未到项目点报到。而后公司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合法吗?
解除合法。
公司与其他公司项目的合作关系结束,员工在三亚的工作岗位因此无法继续维持,在此情况下,公司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是基于其生产经营的需要所作出的工作安排,不具有侮辱性、歧视性,调岗后的薪资待遇也并未降低,公司对员工的调岗行为属于企业依法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员工理应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因员工在经催促后仍未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其行为构成旷工,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有伙伴会提出,员工的家在三亚,调动去海口对员工有影响,员工不去新工作地点报到是合法。这个说法是对的,这个时候,公司要提供员工食宿或者补贴,减少对员工的影响。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双方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约定要有海口和三亚两个地方,这样公司为员工安排的新岗位的工作地点未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