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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试用期延长的问题

1、试用期是否可以归零,重新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比如:员工请假,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重新计算试用期,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

2、公司领导决定延长新员工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但是员工同意,请问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这个延长指的是劳动合同变更,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员工请假不确定返岗日期,是否可以协商延长试用期,有什么风险吗?

理论上不可以,但在员工请假时,就要与对方商量好。因为超过试用期就是自动转正了。

4、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试用期内请病假、产假、事假等天数不计算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将依照请假天数顺延 是否合理合法?

1、试用期依照请假天数顺延,是不合法的。

2、可与员工协商,延长试用期,但不要超过法定的期限。实际上是变更合同期限,试用期顺延。

3、缩短的试用期,不一定就不能看出是否胜任。

4、身体条件可以列为录用条件之一。

5、对公司来说,试用期一定是越长越好吗,原因是什么?

试用期越长,合同期相应的也会延长,总的来说,对公司有利。

6、试用期延长,重新签合同,可以把前期多发的工资扣回吗?薪资协议该如何签?

如果员工愿意,就好办。如果不愿意,就很难,怎么签都有隐患。

7、延长试用期转正之后薪资可以与入职约定的不同吗?

不可以,法律有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

8、试用期三个月,最后一个月都请假了,能否延长试用期?

不可以,其实也不用按部就班,2个月也可以看出员工是否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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