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员工发《离职协议》,确定员工自愿离职,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有些公司不想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又想让员工自己离职,举个例子,公司向员工送达《离职协议》,协议中内容载明:“因乙方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现就双方劳动关系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劳动关系自2024年7月1日解除,双方经济与法律责任已结清”。员工在《离职协议》签名确定,是否代表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认为,员工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确认过员工自愿离职,且双方经济与法律责任均已结清;因此,公司无需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是其他款项。
这个理解错误。
公司写的《离职协议》,并向员工送达该协议,员工虽然“确认自愿离职”,但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商的提出到员工最终“确认自愿离职”的过程可见,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经协商同意离职的事实清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此公司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