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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三期期间被公司违法解除,能否赔偿金和三期待遇一并要求?

员工在三期期间被公司违法解除,能否赔偿金和三期待遇一并要求?

我们看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因公司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导致员工不能依法享受三期待遇,故公司应支付员工三期工资及损失,当然员工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有伙伴会问,三期工资及损失如何赔偿?

1、对于孕期工资损失,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被公司违法解除的时间开始,计算到员工休产假的时间为止。

2、对于产期工资,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计算时间188天(海南省标准,98+90)。

3、对于哺乳假工资待遇损失问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休完产假,计算到小孩满一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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