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业务承包给个人,个人招聘人员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举个例子,公司将装车业务外包给个人,个人与公司按车结算装车费用,每十天结算一次,装车人员由个人自行招用,费用由个人自行支付。装车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上面法律规定看,劳动关系的建立必要条件是“主体适格、管理从属、劳动组成”。
有伙伴会认为,员工并非由公司决定招用,而是由承包人决定招用,员工的劳动报酬由承负人进行统计及发放,公司只需在承包人将车装好后支付其装车费用而已,所以公司与员工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这个不一定,员工不管由谁招聘,或者工资由谁发放,多久发放,并不影响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员工或者承包人是否受公司管理,比如公司对员工进行请假管理并发出放假通知,或者是对承包人及承包人招用的人员进行工作监督,则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成立劳动关系。
相反,如果公司关注的是工作成果的交付,而不是对承包人及承包人招用的人员人身的管理,则公司与员工之间也不存在经济上的依赖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当然无论是什么关系,员工发生工伤,公司都要承担工伤责任,有伙伴会提出,能否给员工缴纳雇主责任险,避免工伤责任?答案是可以,但如果是公司以员工的雇主名义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则会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