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公司调动员工到新公司,新公司劳动合同到期能否终止?
举个例子,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原公司调员工到新公司工作,原公司、新公司、员工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劳动合同主体由原公司更变为新公司,原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按原约定执行。
2023年12月11日,员工向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2月13日,新公司通过邮件向员工发出通知,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为由,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有伙伴会认为,公司根据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及安排,不再续签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新公司只需按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应按2N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理解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员工与原公司及新公司已经连续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前,员工已向新公司明确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则新公司依法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新公司却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实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新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另外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公司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