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约定合法吗?
举个例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约定合法吗?
有伙伴会认为,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赋予了公司一员工可协商约定解除的权利。因此,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中解除合同条款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
这个理解是错误。
法律明确规定,公司非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不可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可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应属无效,公司根据该无效条款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公司支付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