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调整架构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面法律规定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是可以解除的。公司因经营困难、管理水平无法达标、人员流动频繁等原因,而进行架构调整,导致要调动员工工作岗位(降职降薪)或者调动员工工作地点,员工不同意,公司解除合法吗?
这里最主要是了解什么叫客观情况。
《劳动法条文说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该说明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分为两大类,即“发生不可抗力”及“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从上面法律规定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仅限于企业外部环境发生的企业自身无法改变或控制的重大变故,是企业不得不面对和接受的事实,而非一般的经营状况不佳,也不是企业为了追求更高利润而进行的管理模式改变等。
所以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目的在于公司更好发展,属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的自主经营性调整。
所以公司解除是违法,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