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公司能否反悔?
举个例子,员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载明:1.自2024年6月17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随之终止。2.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最后日期是2024年6月17日。甲方对乙方的工资计发截止到2024年6月17日为止。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4.乙方2024年6月份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前。5.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支付员工2023年6月工资,但公司反悔未按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能否反悔?
公司与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不存在被欺诈、受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之情形,该协议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在该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该协议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伙伴会提出,因公司不懂法,基于重大误解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实际员工是因个人原因自行离职。
这个说法不成立,不懂法不是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