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后,能否反悔?
举个例子,员工(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
1.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30日正式解除;
2.员工按规定于2024年6月30日前办理完结工作交接及相关离职手续,如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则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3.双方同意公司支付员工一次性补助款5000元整,款项至7月20日前一次性结清;
4.一次性补助款指双方建立、续存、解除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一系列补偿;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双方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所有事项包括工资、奖金、休假、公司福利及其他应得款项均已结清了结,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不仅限于仲裁、诉讼、索赔、申诉等形式)基于劳动关系提出其他请求。
2024年7月15日,公司向员工转账支付补助金5000元。而后员工反悔,以协议内容并未减轻公司责任,增加员工的义务和负担,属于格式条款。要求撤消协议内容,是否可以?
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除非员工是受胁迫签订上述协议,比如说公司以“离职证明上标注‘开除’”“将所有情况告知总公司后不给补偿”等言语上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员工签订协议,则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