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加付赔偿金?
这里的加付赔偿金,不是指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面法律规定,存在以上四种情况,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付赔偿金,但员工要提交证据证实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而公司逾期不支付。
否则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不符合向员工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条件。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该条文中所规定的“赔偿金”是指加付赔偿金,而非是指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