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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否降职降薪?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否降职降薪?

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员工岗位和薪酬的,是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当在合法范围内合理行使。

最主要是公司要有证据证明员工已达到不能胜任工作、需要调岗降薪的程度。这种证据一定是客观或者是员工认可,不能是主观的,比如由员工的上级或者同事陈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这里有两个问题: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对员工降职降薪,而后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否再次对员工降职降薪?

答案是可以,但公司在对员工第一次降职降薪后,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员工还是不能胜任,才可以对员工进行再次调岗降薪。

2、虽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但公司在保持员工基本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对员工作出岗位调整,下降工资其他项目,基本工资完全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可以?

不可以,工资总额下降需要经过员工同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公司调整员工岗位、工资前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因此以公司擅自调岗降薪、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司应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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