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约定未完成销售工作,则劳动合同解除,约定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员工与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连续3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的。”公司能否以员工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为由,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解除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看,在于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法律条款:
1、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未完成销售任务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很明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实质赋予了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具有劳动合同解除的权利,这明显与前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限制了员工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无效条款。
有伙伴会提问,什么情况解除才合法?公司在员工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时,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时,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另外公司只有在员工试用期时,员工未完成销售任务解除才合法,不需要赔偿,在试用期内将未完成销售任务设置为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