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与企业约定月薪3000元,老板说试用期2200元,可以吗?
我当年就遇到这个问题。本来都与老板谈好了月薪,但老板说要试用,且试用期工资2200元,我说不可以,最低要达到2400元。
我的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就是为什么企业喜欢试用期设得很长的原因,因为试用期工资一般只有约定工资的80%。
反过来也说明:学好劳动合同法,才会保护好自己。
书中真的有黄金屋。
2、公司与员工在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违法吗?
公司与员工在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第3个月应按照转正时的标准支付员工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里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意思是: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是两个月。
解读: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这里的“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期劳动合同在内,“不满三年”则不包括三年。
3、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则试用期为二个月是合法的。
3、公司和员工入职前口头约好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先签署的是试用期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时间和试用期薪资,有员工签名和公司公章,这里规定的试用期是否是有效的,合同有效吗?如果无效,那怎么判定试用期呢?
仅约定试用期,那也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只不过劳动合同是三个月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入职时,公司与员工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2个月。后来,公司又再延长了2个月试用期。这样做合法吗?
这样做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但如能满足三个条件 ,问题也不大。
1、协商一致:员工同意即可。
2、总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因为是3年期的劳动合同。
3、延长合理。也就是说延长要有依据。
5、销售员工来了快3个月,前2个月的试用期考核表的得分都是不合格,但是没有进行辞退,因为想看他最后一个月的销售业绩是否能达标再决定是否辞退;今天统计了他的销售额,发现仍未达到标准,现在想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他;辞退他的话是要提前给他出通知吗?出什么样的通知?后续开离职证明的话,离职证明上的辞退理由是写协商一致吗?还是写什么理由?以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辞退他是否理由充分?(目前有签写销售岗位录用条件及岗位说明书、培训记录表、试卷考核记录、试用期考察表4项书面证明)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试用不合格。当然如果是将试用期考核列入录用条件里,也未尝不可。但注意两点:要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在招录员工时与其明示过具体的录用条件,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依据:对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试用期员工申请辞职领导不同意,可以自离吗?
提前3天提出就可以,不用批准。但注意要做好工作交接,而不是突然离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