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但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交辞职申请时是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公司是否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有伙伴会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明解除事由为拖欠工资才能获得经济补偿。员工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在法律也未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对员工有更严格的要求。员工未在离职时写明离职原因是拖欠工资,并不影响公司实际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员工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不代表法律赋予员工获得合同解除权及经济补偿权利的灭失,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这个理解错误。
解除劳动合同事关员工的重大切身利益,无论是员工还是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均应如实、明确的阐明主张解除的依据和事由。员工离职时已明确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该情形不属于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员工如认为公司未向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因此被迫离职,完全可以在提出离职时明确提出,员工当时并未据此提出离职,所以员工不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