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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务关系的两个误区

对于劳务关系的两个误区

劳动关系对公司意味承担更多责任和风险,劳务关系则对公司风险小,关于劳务关系的确定存在两个误区:

1、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就是劳务关系

有些公司会认为,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或者是《合作合同》,应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个理解错误,虽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具体事实为基础,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评判。并不是签订什么合同,双方就是什么关系。

2、工资按照计件工资就是劳务关系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计件工资也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核算方式,员工的工资与计件数量挂钩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

无论是采用什么计薪方式,都不影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有伙伴会提问,如何判断是劳动关系?很简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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