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但没有约定将业绩不达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我们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解除不需要任何赔偿给员工。
举个例子,员工的业绩在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但公司没约定有将业绩不达标视为不符合转正录用条件,公司能否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是不可以。
虽然员工在使用期间没有达到公司的业绩要求,但劳动者的业务情况应是工作能力表现,用人单位对于绩效系数考核的标准属于工作能力范畴,不属于录用条件,公司只能对员工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而直接以员工未达业绩要求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公司只有约定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录用条件员工提前知悉,公司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