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解除签订协议,公司赔偿员工1万,按照法律赔偿5万,协议是否有效?
举个例子,双方协商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为10000元,而按照法律规定,员工依法应得的补偿金应为50000元,员工是否有权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有伙伴会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远低于员工依法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显失公平,处分各自权利为法律所允许,但不应违反法律规定。员工可以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不应仅根据签订协议的形式认定协议内容合法。
这个理解错误。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员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离职协议上签字,承诺所有应得各项报酬、费用全部结清,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果在协议书中确认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费用或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不存在任何争议,该约定内容是双方在权衡各种利益风险后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已不存在任何争议,员工不能以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并据此要求公司再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当然,协议要有约定“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亦无需履行其他任何义务,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费用或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不存在任何争议”,同时协议上有体现员工对自身可获得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已有清楚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