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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性停工,三个办法!

公司经营性停工,三个办法!

有些公司会因为经营困难,或者是项目结束,或者是重新装修,无法安排员工工作或者是无法安排工作场地,但公司不想解除员工,如何处理?

1、安排员工到其他项目工作或者是培训

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同一家公司,二是薪资待遇相比不能有所减少,如果下降工资,属于对薪资待遇的调整,该合同内容的变更将直接影响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三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有约定员工工作地点为所有项目的工作地点,比如公司将员工从海口安排到三亚项目工作,则工作地点要有写三亚和海口,如果只写了海口,而公司调整的工作地点位于三亚市,属于对工作地点的调整。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公司可以单方安排调动,不需要员工同意。

当然,如果只是安排员工去短期培训,则只要工资不下降,就可以直接安排。

2、放假待岗

这种是需要经过员工同意的。第一个月正常发工资,第二个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如果公司安排员工在待岗期间,需服从公司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及临时事务处理,这种是属于工作,需要全额发放工资。

有伙伴会认为,员工的全额工资是6000元(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月绩效工资、绩效奖金合计),如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月基本工资为2010元,公司确定的待岗期间基本工资2010元并未违约,不属于对薪资待遇的调整。

这个理解错误,这种属于下降工资。

3、共享用工

将员工短期安排其他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在原公司,工资由新公司发放。

这种调整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

如果公司未按照上面三种情况合法安排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员工有权以公司无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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