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经济下行,公司织架构调整取消员工岗位,员工不同意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因公司业绩下降,经营困难,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取消员工岗位,但员工不同意,公司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外部经济下行,公司所在行业受到很大冲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所在的岗位将被取消,协商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又无法达成一致为由,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解除是否合法?
我们知道,公司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有伙伴会认为,公司业绩下滑,为应对该客观情况变化,公司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并非针对某一岗位的偶然性调整,具有不可预见性,属于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这个理解错误的。
公司自身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
有伙伴会提出,公司因业绩下降,经营困难,调整组织结构,员工的岗位被取消,应如何操作?
公司可以考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因经营困难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是合法的,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