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致力于
为四川建筑人才提供最新资讯

离职协议有哪三个法律问题?

离职协议有哪三个法律问题?

举个例子,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2023年6月30日起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离职补偿金等10000元整(包含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其他提成及奖励等);2.甲方欠付乙方的薪资5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5000元,最迟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

1、离职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规定,只要双方在签署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及员工是在被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签订的,则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要求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只盖章,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生效?

有效,只要有公司盖章则是有效,并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2023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约定款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但公司未支付,员工2024年10月10日去仲裁,是否过了一年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双方虽于2023年6月30日已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已书面承诺最晚不迟于2023年12月31日向员工支付款项,故,时效中断,时效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24年1月1日起计算,故员工在2024年10月10日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诉讼时效。

赞(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四川建筑人才网 » 离职协议有哪三个法律问题?
分享到: 更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