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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员工未造成损害,是否不需要支付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员工未造成损害,是否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有伙伴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其立法本意在于制裁有损劳动者利益情况下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果公司并未损害劳动者任何利益,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制裁。

这个理解错误。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要公司未书面通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未负责合同签订的事宜或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过错,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设立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督促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公司是否有作有损劳动者利益的行为,都要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差额。

还有人会认为,因公司是小微企业公司,没有专业的人事专员,对劳动法条例不是很懂,就疏忽了此项工作,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制裁。

同样不成立,公司还是要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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