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提高建筑工人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我省建筑技能实用型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到2016年底,实现全省一级资质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自有工人全员培训;到2020年,实现全省建筑工人全员培训;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职业化、技能化程度较高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建筑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利用优势培训资源积极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
(二)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坚持理论培训、强化实操训练,确保培训实效。
(三)规范市场,诚信服务。合理布局培训力量,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坚持诚信为本,努力提供优质培训服务。
(四)谁培训,谁负责。负责培训考核颁证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培训质量负责。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
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领导,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培考办”)具体负责对全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和颁证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管理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培训考核机构
全省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设立的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具有培训资质的建设行业社团和建筑专业培训机构,开设建设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申请成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
1.市(州)所辖申请单位,应提交《四川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四川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诚信承诺书》(附件2)和建筑企业资质或培训、教育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培训师资个人相关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发文公布;市(州)认可公布后,应将《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登记表》(附件3)报厅培考办,统一进行培训考核机构编码。
2.在蓉的中央、省辖申请单位,应提交上述材料,报厅培考办审查认可并发文公布,统一进行培训考核机构编码。
(三)积极实施培训
1.培训实施主体。一级资质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自有工人或其项目在岗工人的培训,由企业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实施;没有培训考核机构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人培训,由企业自主委托社会培训考核机构或者院校培训考核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2.培训等级和工种。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等级分为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明确的38个职业(工种)(详见附件4)。
3.培训方式。鼓励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倡导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模式,采取基地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等方式,实现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网络培训等方式。
4.培训内容和时间。各类、各级职业(工种)培训教材由培训考核机构依据现行建筑工程职业技能相关标准自行选用。培训内容和时间参照现行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和时间要求进行,部分工种培训可参考《四川省建筑工人部分工种培训考评内容参考表》进行(附件5)。对普工,要重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初、中、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
市(州)所辖培训考核机构在开班前,应提前将制定的批/次培训计划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辖培训考核机构报厅培考办。
(四)认真实施考核
1.考核主体、方式和内容。建筑工人经培训后,对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考核评价,由培训考核机构安排时间、场地进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价,由厅培考办安排时间、场地进行。考核内容参考现行建设职业技能考核相关规定,包括安全生产、工种理论、操作技能三个方面;考评可采取基地或施工现场阶段性测试与模块化考核相结合等方式。
2.理论考核试卷。各工种、各等级理论考试题库,由省统一建立。考核试卷由省、市(州)培训考核机构按需分别向厅培考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
3.各工种培训考核等级条件。建筑工人相关工种培训考核等级条件参照现行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等级条件。
(五)严格实施颁证
1.颁证条件。经培训且安全生产、工种理论、操作技能三科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可申请颁发全国统一编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式样见附件4)。空白合格证由厅培考办统一组织印制,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省辖培训考核机构分别按批次申领。
2.颁证程序
市(州)所辖培训考核机构通过“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将《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成绩表》(附件6)上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厅培考办编码后,统一核发空白合格证。合格证由培训考核机构自行打印,并加盖本机构印章后向培训合格人员发放。
省辖培训考核机构,按以上程序报厅培考办办理,并由其自行打印合格证、加盖本机构印章后向培训合格人员发放。
3.证书信息管理。全省建筑工人培训合格证实行实名制管理,有关信息录入全省“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可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
(六)加强监督管理
1.落实主体责任。经审查认可的各培训考核机构是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颁证的责任主体,对培训考核颁证负责,上报的申请信息和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颁证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
厅培考办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不得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机构不得对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
2.实行动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考核机构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中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清除。
附件:
1.四川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请表
2.四川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诚信承诺书
3.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登记表
4.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及编码规则
5.四川省建筑工人部分工种(中级)培训考评内容参考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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