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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证制”院校建设类专业学生对口报考岗位培训考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类专业“双证制”学校:

   为加强对我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 “双证制”教育的综合管理,进一步规范“双证制”教育行为,提高“双证制”教育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建设类专业学生实施“双证制”教育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双证制”院校评估专家组提出的建议,结合我省开展“双证制”教育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双证制”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从2013年下半年起,其建设类专业在校生须按专业对口的原则报考相关专业岗位培训考试。

高职高专类“双证制”院校土建类专业报考岗位对应表见附件1。

本科类“双证制”院校土建类专业报考岗位对应表见附件2。

二、实施“双证制”教育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从2013年下半年起,其建设类专业在校生可报考除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三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培训考试。

三、“双证制”院校在校生,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经工种集中实训(不少于120学时)并考核合格后,才能按上述一、二条规定报名参加建设岗位培训考试。

四、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院校校内实训场地要严格按照川建发〔2012〕28号文件中“建筑工程实训设备及工位最低配置标准”执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须在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模板工、架子工五个工种中选择两个及其以上的工种进行实训场地建设、开展工种集中实训。

 

  附件一.xls

   附件二.xls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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