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海宇、龚铖铖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定义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中劳务事项包括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出版、委托、仓储、承包等。
区别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中,劳动力的提供者须具有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而劳务关系则不限于单位和自然人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而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用工资格。
也就是说,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只能是具有劳动者资格的自然人,接受劳动的一方只能是按照法律规定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关系的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除了存在财产关系外,还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即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判断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成员时,可以参考如下因素: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稳定的;劳动者是否得服从该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是否接受该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等。
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身份关系,无须一方是另一方的成员,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当事人关系的性质不同,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的主要区别。
3、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除了劳动报酬外,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
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只有劳务报酬,不涉及社会保险。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基准的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在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上述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形式排除劳动者的上述权利,否则相关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劳务合同而言,劳务提供者的主要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劳务或者成果。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处理。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
5、提供的“产品”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过程,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提供的是劳动成果。
正因为如此,劳动关系中,即使劳动者的劳动没有劳动成果,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这就是为什么劳动法中有那么多“不劳而获”的规定的原因。
例如法定节假日休息的,用人单位须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等等。
而劳务关系中,如果劳务提供者不能提供约定的劳动成果,则不能获得劳务报酬甚至承担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程序不同
因为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需要首先到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不服才能到法院起诉。即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而劳务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任何一方均可起诉解决。
7、保护时效不同
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时效为3年。
段海宇,擅长劳动法,现担任担任深圳市坪山新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