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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千问(0001)丨企业用工还可以招用“临时工”吗?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昨天一个餐厅老板对我说,他们店最近接了一个会展中心的订单,急需人手,但会展结束之后就用不上了,问我能不能招临时工,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五险一金。

一、临时工需求

笔者用“临时工”作为关键词,百度了一下,检索到85500000个相关结果,这说明现实中临时工的需求还是蛮大的。

劳动法千问(0001)丨企业用工还可以招用“临时工”吗?

综合笔者的经验,“临时工”经常出现在如下场景。

1、商超、门店、餐饮、建工等用人单位,这些单位都有真实的“临时”用工需求,由于长期保持劳动关系用工成本很高,所以,他们都希望招用一些“临时工”解决短期用工需求。

2、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不是短期用工,但是处于节省用工成本例如五险一金考虑,也想招用所谓的“临时工”。还有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因为员工编制所限,也希望用“临时工”来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这就是我们为什么经常看到有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事了,就召开新闻发布会,说这都是“临时工”干的。刘润浙江温州“山寨120事件”中开除两名临时工;延安城管伤人,肇事临时工被停职;中储粮林甸粮库几万吨粮食过火,直接损失近亿元,调查结果为临时工监管不利……

3、还有些如雷贯耳的大厂,自己亲自招聘时,要求的学历等必须985/211或国外名牌大学研究生学历,但是有些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技能普通大学本科学历也可以胜任,于是也通过劳务派遣之类公司在实际大量使用“临时工”。

二、临时工待遇

综合笔者的工作经验,这些临时工,往往拿着偏少的工资,享受着偏低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是所在单位的二等公民。在垄断行业里的那些不是正式在编人员或者说垄断企业的“垄奴”,就更加是干的多,拿的少,往往他们干的活是正式人员的好几倍之多,但薪水却是几分之一。不但如此,他们还必须时刻担心被炒鱿鱼,那些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的临时工(或称短工),一旦工作结束,就是被立即辞退,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辞退时也别想拿到经济补偿。

三、我国法律认可“临时工”吗?

答案是否定的,“临时工”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下与“固定工”“正式工”相对应的概念。但是,随着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我们国家用工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宣告退出历史舞台,所以,我国现行法律是不认可“临时工”的。

例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就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单位领导所谓“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说法已没有法律依据。

四、“临时工”的种类

“临时工”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如前所述,“临时工”现象还广泛存在.它的具体范围因为没有国家法律认可,所以,不同的统计口径有不同的说法。就现在的用工环境下,可以大概包括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用工和与之建立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模式,包括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人员借调等。这实际上涉及了企业用工模式的问题,这方面涉及用工的顶层设计,也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操作不当,自以为不是劳动关系,司法机关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导致用工成本大幅增加。笔者会在后续文章中逐一介绍,敬请关注。

段海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劳动法,现担任担任深圳市坪山新区兼职劳动仲裁员。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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