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RMFY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以上所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为证据的“三性”,具有“三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其中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在用工管理中,单位为员工提供办公电脑,员工在电脑上留下聊天记录,如果员工将聊天记录删除,单位有权不经过员工同意自行恢复,并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吗?
这里就涉及到单位取得证据方式的合法性问题。我们来看看本文案例中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
案例来源
案号:(2022)京02民终1072号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4日,马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2018年1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
2020年12月29日,公司向马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载明:“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于2021年1月1日届满。鉴于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30日,马某通过微信向公司人事赵某表示异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马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公司为证明马某的违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马某朋友圈照片截图、关于给予马某记过处分的通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经法院询问,公司称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其公司对马某工作电脑删除文件自行恢复后取得。
法院认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马某在2017年3月23日合同到期后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未对此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据此认定在公司向马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前,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某在收到不续签通知后曾通过微信向公司表示其希望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马某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与马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马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并提交马某朋友圈照片截图、关于给予马某记过处分的通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经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具有相关违纪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其中,关于公司依王某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作出的《关于给予王某、马某警告处分的通报》一事。
庭审中,公司不能对其取得马某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说明,法院对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
需要指出的是,庭审中公司称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其从马某工作电脑中已经删除的数据中自行恢复所得,不论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何,其系专属于马某的个人信息,应当在马某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后进行恢复和采集。现该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已删除数据并采集作为内部处分依据及本案证据的行为,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亦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
对于其上述行为,法院提出批评,并希望公司对此及时做出改进和调整,进一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严格落实企业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进程中的主体责任。
综上,马某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公司以马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