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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解聘了总经理,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吗?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与公司之间形成委任关系;当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时,又形成劳动关系。

当董事会决定解聘总经理时,公司有权同时与总经理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吗?

有观点认为,可以同时解除。董事会解聘总经理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的自治行为,并不需要任何理由。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不存在了,劳动关系自然可以解除。

也有观点认为,不可以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的无因性,并不必然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无因性。解除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有人就提出疑问,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还需要理由,就等于为董事会的解聘权增设前提条件,干涉了公司的内部自治,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其实二者并不矛盾,董事会可以无理由地解聘总经理,解聘总经理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直接以董事会的决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将构成违法解除。

案例来源

案号:(2020)苏02民终3736号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4日,彭某入职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9年2月2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解聘议案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当天,公司向彭某发出《致彭某先生函》,载明:公司通过有效决议,免去你在公司的总经理职务,自即日起,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终止并解除

彭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彭某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同时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协商制定,故彭某同时也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公司在《致彭某先生函》中已明确了根据董事会决议解聘彭某总经理职务,并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可以印证彭某的双重身份

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其总经理职务,系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是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体现,故司法并不介入审查解聘事由。又因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是总经理,因此,当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彭某总经理职务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不存在。然而,公司根据董事会解聘决议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系公司行为而非董事会,因此,董事会的解聘决议并不当然同时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司法还应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审查

该司法审查与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无因解聘并不矛盾,故公司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董事会解聘决议中列举的事实,对此,本院认为,彭某并不存在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关于汇报工作,彭某向董事发送的技术进展、开发计划的报告以及三份董事会决议均可以证明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事实,虽然尚不能证明达到汇报的频次要求,但是公司亦无法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

关于经历和过往的业绩,虽然公司提供了申报书等证据,但是,不能证明造成的实际后果,不足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事由。

关于博士项目,虽然彭某在报名时未征求董事会的意见,确有不妥,但是其实际未入读该项目,彭某在报名时在OA系统办理了用章流程,因此,公司无法证明以该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理性。

关于董事会决议的执行问题,公司所称的有关决议已由另案判决认定其不成立,因此,也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至于公司主张的其他事由,既未记载于解聘议案,亦未在《致彭某先生函》中列明,不能作为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的依据。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彭某主张的赔偿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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