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但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总结为以下四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对赔偿损失有约定或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
2.因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包含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
3.劳动者存在过错,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4.劳动者的过错与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便满足以上全部条件,也不是说劳动者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用人单位不能将所有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大部分的损失还是要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案例来源
案号:(2022)苏02民终4404号
案情简介
杨某在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部经理。
公司称,杨某负责产品质量工作,因杨某工作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86178元,杨某应承担80%损失,即68942元。
法院认为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者,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
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企业作为管理者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首先,杨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问题。
本案中,对密封环压圈的工序,双方均认可分为两道工序车床及加工中心,车床部分由张某、葛某完成,杨某负责编程甚至操机,可见杨某与其他两人合作完成两道工序,且均在公司的监督、指挥之下。2021年10月发现错误后又及时查找原因、产品返修等。可见杨某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其次,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损失问题。
从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发票来看,仅能证明公司加工完成后进行了销售,但无法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双方对于损失的约定问题。
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相关损失赔偿的约定,且公司提供斯考尔公司的不合格品处理单描述为一周孔中心偏移1.7㎜、检验员未检查尺寸等原因,公司就此认定系杨某的责任没有依据。
第四,工作管理问题。
庭审中,杨某抗辩“成品是由张某将车床外围一圈车掉后因直径不符合标准,所以报废,并非其计算错误”“装夹方式是利用三爪卡盘反撑工件加工,加工过程中存在工件会动的情况,当时公司购买的刀具材质不适合切削不锈钢材质的工件,加工时阻力比较大,加上利用三爪卡盘,造成尺寸不稳定,才导致误差1.7mm”,产品完成后公司并无检验员进行检验。可见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公司管理上的缺失所致或装夹方式产生误差,也不得而知。
第五,关于惩罚方法。
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行为,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通过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替代或部分替代赔偿责任的制裁功能。
综上,公司的主张既无约定又无事实依据,要求杨某赔偿损失68942元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