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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退回,派遣单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当然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被用工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劳务派遣单位仍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仍然是违法解除。

比如,用工单位规定了某种情形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依据该情形将劳动者退回,但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将该情形规定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此时,即便退回了,劳务派遣单位也不能依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这样操作:一是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已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告知了劳动者;二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用工单位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为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适用派遣至该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劳动者因此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这里的前提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均经过合法有效的程序,MZ且内容合理合法。

案例来源

案号:(2022)鲁02民终15239号

案情简介

某劳务派遣公司将林某派遣至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为保安。

林某因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随后,劳务派遣公司以林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

林某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九)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并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派遣员工手册》亦规定,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员工代表大会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能够证明《派遣员工手册》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程序合法。林某在《派遣员工手册》尾部签名确认,应视为其已知悉相关规章制度。

由于林某三次脱岗、离岗被用工单位退回,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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