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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住房公积金受2年追诉期限制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依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那么,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通过什么途径WQ呢?

首先要明确一下,用人单位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及RMFY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RMFY也不会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RMFY强制执行。

那么,对于要求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长可以要求多长时间呢?

比如,职工到用人单位工作10年了,是可以要求缴存全部的10年,还是有一个时间的限制。

有观点认为最多只能要求缴存两年。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虽然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0年,但前面的8年过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期,只能要求缴存最近两年的。

也有观点认为,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受两年行政处罚追诉期的限制。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所以,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自然不受两年行政处罚追诉期的限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责令缴存不受两年追诉期的限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都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参考案例

案号:(2021)京02行终371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案号:(2021)粤71行终352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被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上诉人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追缴住房公积金并非行政处罚,亦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追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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