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月工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月工资标准的确实似乎没有问题,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列举应得工资的具体项目时没有将加班工资列举在内,由此产生了争议。
有观点认为,月工资不应当包含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的具体项目为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已经将加班工资明确剔除在外。因此,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不应当包含加班工资。
参考案例:(2019)沪02民终1455号
经济补偿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的补偿,故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所获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故经济补偿不应将加班工资纳入其中,对刘某主张周末固定加班应计入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主张,不予采纳。同理,其他加班工资也不应计入其中。
也有观点认为,月工资应当包含加班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列举的项目虽然少了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两项,但此处的列举是不完全列举,强调的是“等货币性收入”,也就是只要是劳动者劳动所得的货币性收入均为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均应当计入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
参考案例:(2022)陕07民终1196号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原则上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薛某无论是正常工作时间内还是加班期间均是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故其加班工资也为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将其加班工资计入应得工资内。
汪律师认同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观点,江苏省司法实务也持该观点。
对此,你更认同哪种观点呢?哪种处理方式更为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