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的确定直接决定违约金的数额,培训费用具体包含哪些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差旅费这个没有争议,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这个有争议,主要是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是否属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有观点认为属于。
理由是,工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支付的对价,培训期间劳动者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前提是基于培训服务期的存在,劳动者违约导致用人单位的目的不能实现,支付的工资属于因培训产生的直接费用,应当计算在分摊的违约金当中。
邓某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三年的全脱产培训期间,某中医医院向其发放的工资、奖金、年终奖、福利费用是基于培训结束后邓某应为其提供不低于6年的服务的情况下向其支付,该费用依法属于中医医院用于邓某培训的成本,邓某的违约行为使得内中医医院愿景落空,属于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也有观点认为不属于。
理由是,劳动者参加培训时虽然没有提供劳动,但培训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由用人单位安排,培训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经营效益,劳动者参加培训应当视为对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本身就应当支付工资。
本案中,张某脱产参加培训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公司安排,目的是提升其个人技能,使其能够创造更大的经营效益,张某参加培训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对公司的劳动义务。公司支付给张某培训期间的33000元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