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仔细对比以上条文可以发现,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合同法》限定为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只要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适用《职业病防治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
参考案例案号:(2022)川04民终738号
法院认为
虽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本院认为:
首先,从立法目的分析,虽然《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都属我国劳动法保护体系,但是法益衡量和保护机制各有侧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侧重点在于调整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的建立和解除等。《职业病防治法》侧重于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而且,《职业病防治法》并未确立无论劳动者过错与否、过错严重与否都绝对不能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绝对保护原则。
因此,对于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否定其效力。
其次,《职业病防治法》施行于2002年5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于2008年1月1日。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较于《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限缩,属于普遍适用情形之外的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新法、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第三,我国劳动保护法体系的价值立场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保护限度应当适度,局限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合理的利益。
就本案情形而言,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对彭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致使彭某的合法权益受损,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已经能够体现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斜性保护。
如果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仅因公司未在彭某离岗前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就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导致彭某严重违反公司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仅未受到惩处,反而获得赔偿金,将导致公司的用工秩序难以维系,加重公司责任,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亦不符合SHZY核心价值观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