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已经有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处理比较合适呢?很长时间后用人单位还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比如,本案中,劳动者的违纪行发生在一年前,用人单位还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来源
案号:(2023)辽02民终986号
案情简介
康某为某公司员工,被公司派驻至长城公司处工作。
长城公司指称,康某在工作中存在存在私自拿走业主水鞋、对待管理处同事态度恶劣、辱骂同事等行为,有电话录音为证,电话录音形成于2021年6月4日。
2022年6月21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因康某打骂客户或同事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康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根据《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本案中,公司以康某严重违纪为由于2022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相关录音证据形成于2021年6月4日,已超过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合法期限,且无合理的延期处理理由。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公司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不能作为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的理由,该理由不成立。
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康某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