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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12345热线,可以中断劳动仲裁时效吗?

裁判摘要

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是本市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的主渠道。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拨打12345热线提出权利诉求,符合上述规则中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规定,依法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案例来源

案号:(2023)京02民终6235号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日,包某入职物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2021年4月30日,包某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2021年9月5日,包某第一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问题并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给付补偿金问题。热线回复应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2021年11月20日,包某再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公司未兑现支付补偿金等问题,并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2021年12月9日,热线回复:人社局回复经与物业公司总经理联系核实,副总已表明在下个月15日发放工资时支付12000元的离职补偿金。

2022年6月13日,包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12000元。仲裁委裁决后,包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一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RMFY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查明的事实,包某于2021年4月30日离职后,在一年之内于2021年11月20日拨打12345热线反映权利诉求。根据相关规定,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是本市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的主渠道,包某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拨打12345热线提出权利诉求,符合上述规则中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规定,依法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二、关于物业公司应否向包某支付补偿金一节。

虽然在案证据显示包某系以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但根据在案证据,包某在离职后通过12345热线提出此项权利诉求,经劳动主管部门联系公司副总经理,物业公司表示同意支付12000元,据此可以视为物业公司对于支付12000元补偿金做出了承诺,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相关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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