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致力于
为四川建筑人才提供最新资讯

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应具备哪两个基本条件?

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两个基本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所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讨论程序制度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公司要举证证明相应制度是经过讨论程序制定并事先向公司的员工公示,才可以作为处罚员工及进一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另一方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举证证明已提前通知工会,否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当然如果公司未提前通知工会,也可以在解除后补通知工会,也是合法的。

如果不能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赞(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四川建筑人才网 » 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应具备哪两个基本条件?
分享到: 更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