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解除需要符合哪两个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要以这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
有伙伴会问,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客观情况是指外部原因,比如公司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业务大量减少带来的运营影响,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对部分岗位进行了撤销合并,这种应认定为属于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无法按照原工作岗位履行的情况。
如果公司是主观造成,则不属于。比如员工在海口市工作,公司主观将员工的工作地点变更调动到三亚工作,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是否就可以解除呢?这种属于违法解除,这种工作地点变更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2、要有“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程序上的解除条件。
比如说因为客观情况导致员工岗位已经撤销的情况下,公司要通过提供新岗位的方式与员工进行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则公司已经履行协商程序。
公司符合以上两点,则公司解除合法,当然公司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员工符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条件,则公司不能用这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