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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员工发《聘用函》,而后反悔,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公司向员工发《聘用函》,而后反悔,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举个例子,公司向员工发送了《聘用函》,员工向原任职公司提出离职。后公司因公司内部岗位调整取消拟聘员工的岗位,并通知员工取消聘用。

请问员工可以要求赔偿吗?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公司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聘用员工并要求员工到公司处报到,员工因此向原任职公司提出离职,员工离职后公司以岗位变动不需要设置员工拟任职的职位为由拒绝聘用员工,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诚实信用,造成了员工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可以要求赔偿多少钱呢?赔偿的标准是从员工离职,到员工找到工作为止这段期间的工资,正常不超过3个月,每个月的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原来的工资标准,注意的是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当然员工还可以要求其他与面试录用有关的费用,比如入职体检费、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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