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3
分类:HR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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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07分,叶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震怒久久未消,想不到我们公司还暗藏了功力如此深厚高级,又立恩爱人设,又立传统好妻子好妈妈牌坊,又一副人畜无害、楚楚可怜、温顺乖巧懂事听话,和同事老板客户甲方关系都打理得‘头头是道’的白兔biao,超恶心,已婚已育还要和公司所谓小鲜肉搞暧昧,撒娇卖萌嗔怒,考虑过光天化日之下,我就这么近距离天天要洗眼睛的感受吗?看不见我朋友圈也没关系,总会有人传到你那里去,大半夜能忍住不直接小窗或明天当面怒骂我是真的太难了,我居然还和这么贱的他们曾经那么friend过,想想就够恶心自己nnnnnnn久啊!。”
2019年10月18日,公司向叶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发布了一条对公司同事不满的朋友圈,对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坏,给员工和公司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您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正式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叶某在微信朋友圈提及“想不到我们公司还有……”虽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公司名称和同事姓名,但叶某当时为公司员工,结合文中内容提及的“我这么近距离”及常理而言,应指公司及其同事,叶某其他同事看到该微信朋友圈亦会想到公司及其同事,叶某称该微信朋友圈针对的是案外公司和案外人缺乏依据,与常理不符,对此不予采纳。
该微信朋友圈内容所指向人物为公司的其他员工,叶某其他同事看到该条朋友圈内容时,正常情况下会对该朋友圈指向人物进行主观猜测,并存在同事间互相私下讨论的可能性,会对其他员工的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并对公司的整体形象及声誉造成一定影响,虽然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为其公司员工,但结合微信朋友圈内容及证人证言可知,该微信朋友圈确实会造成上述不良影响。
此外,微信朋友圈虽然为叶某个人掌握使用,主要为个人通讯软件,但并非法外之地,同事之间会通过微信进行工作上的沟通交流,使用微信应遵守相关规范。叶某作为项目经理,属于一定职级的管理人员,更应谨言慎行,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正确处理同事关系,而不应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缺乏依据和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即使叶某在非工作时间通过个人设备发布朋友圈,但很明显该微信朋友圈会通过其同事广泛传播,其影响范围已拓展至全体同事,会对指向人物及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叶某发布上述微信朋友圈不仅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虽严格但并未违法,依法无需向叶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