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举个例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去社保局咨询,社保说个人不能补缴,需要公司配合办理。公司同意配合员工办理劳动期限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员工能否要求公司赔偿社保损失?
首先,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员工认为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可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解决,员工是不能让法院判决公司给员工补缴社保。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员工主张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员工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员工是不能要求公司赔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