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失性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相关费用,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
2.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两种解除方式,一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三十日满后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选择第二种解除方式时,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是通常所称的代通知金。
3.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各地规定不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为: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