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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数不足,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吗?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为7个月至2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保险的月缴费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以什么样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会直接影响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

比如,职工实际工资每月10000元,但用人单位以每月5000元为职工缴纳社保,因用人单位没有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少一半。

那么,因社保基数不足,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少的部分,职工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吗?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4日,陈某到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2015年4月19日,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致残程度九级。

陈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5483.47元,公司按每月2550元为陈某缴纳社保。

陈某认为公司没有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应当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6401.3元[(5483.47-2550)元×9个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GWY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GWY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费率等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算,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确定劳动者本人工资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处“本人工资”也并非是指劳动者实际应发工资或实发工资

本案中,公司已经为陈某缴纳了工伤保险,陈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陈某要求公司补足按照其实际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实际上是因缴费基数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FY理范围,故本案不予理涉。

案号:(2022)苏09民终3086号

说明:虽然本案中,法院认为不属于FY受理范围而驳回了职工的诉请,但汪律师认为还是有补救办法的。因为涉及到补足社保基数的问题,该问题确实不属于法院的处理范围。可以用这样的办法来补救:第一步,先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社保;第二步,补足社保后,再要求工伤保险部门重新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核算下来后,能补差额,处理结束;第三步,如果工伤保险部门明确表示不能补差额,再通过劳动仲裁、法院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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