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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三个误区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三个误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其实操作中,公司存在三个误区:

1、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再支付二倍工资。

员工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已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说法没有错,但公司还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为已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从满一年后开始算,并不是从入职开始算。即便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2、员工没有提出过要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再支付二倍工资。

并不是员工要求公司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公司要提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没有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双倍工资差额。

3、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员工没有影响,公司不需要再支付二倍工资。

有伙伴会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虽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在主观上和客观上从未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薪资发放或是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等。公司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公司不应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公司一样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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